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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是准公共物品,环境问题的公共影响程度很高,具有明显的负的外部效应。市场失灵和外部效应要求政府干预。政府应当避免过度地直接干预,兼顾直接管制、创建市场和利用市场的间接经济干预三种手段,三种手段并举正是当今世界范围内环境管理制度发展的共同目标。排污税是重要的间接经济干预手段,它比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更理性、更规范、更符合宏观调控的目的,由排污收费制度向排污税法律制度的转变既是制度变迁的理性选择,又是摆脱排污收费制度现实困境的出路。 本文分五个部分对我国排污税法律制度进行分析。 第一部分说明了讨论排污税法律制度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以及论文的研究方法和主要观点。 第二部分从公共物品、环境问题和公共影响、外部效应、市场失灵等方面阐释了政府干预环境问题的一般理论。环境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更恰当地说,环境是一种准公共物品,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逐渐表现出稀缺性。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这一对固有的矛盾中,人类只能缓解而无法避免环境问题。现代人类的既得利益与环境保护之间存在矛盾,每一个人类个体都是环境的受益人,环境问题的恶化直接影响着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环境问题具有明显的公共性和外部效应,外部效应和市场失灵都要求政府对环境问题进行干预,环境问题的公共影响程度决定了政府应当采用税收手段干预环境问题。 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中国从排污收费到排污收税的制度变革的历史必然性。排污费改税是制度演进的必然选择,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的形式与本质相统一。排污收费制度处于复杂的现实困境之中,成为了政府失败的一种表现,通过导入排污税法律制度,有望纠正政府失败和摆脱排污收费制度的现实困境。从排污收费到排污收税将是为实现政府环境管制目标而进行的重要的制度变革,政府应当重视间接的经济干预手段,加强宏观调控能力,提高干预效率。设立排污税法律制度还是可持续发展的制度要求,通过排污税的间接干预,促进技术进步,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四部分基于渐进的制度变革的原则,就排污税的职能配置和排污税的课税要素的核心部分提出了建构设想。增加政府收入和调节生产消费行为的职能应得到加强,收入的再分配范围应进一步扩大。政府应更多地向环境保护公共事业投入资金。由于现有救济手段的不足,政府还应当更加关注由环境问题引起的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问题。由于环境问题的特殊性,排污税的征税主体、纳税主体、税基、税率、管辖和分税等课税要素具有既不同于普通税种,又在排污费基础上有所发展的内容。 第五部分总结了全文的两个结论,并指出排污税法律制度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包括:协调排污税和直接管制与创建市场的关系,弥补排污税法律制度的不足;调整国家整个的税收体系,加强国际协调,以抵消排污税可能对国民经济产生的不利影响;立法上出台《排污税法》,界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