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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不同于人大立法,它是行政机关依照授权制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我国传统的行政立法立足于强制,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否认相对方利益的正统性。这种行政立法模式只适用于传统社会。因此,从借鉴国外先进的行政立法的理论与实践入手,尽快建立包括对我国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制度在内的规范性文件制约机制,对实现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全文共分七个部分,约34,000字。 引言部分通过几组典型案例,引出讨论行政立法的论题。 第一章总结行政立法的定义、界定本文讨论的行政立法范围。 第二章总结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立法理论和实践。 第三章归纳我国行政立法的历史沿革。 第四章我国现阶段行政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包括重权力、轻权利;重管理、轻服务;部门利益倾向;地方保护主义倾向。重实体、轻程序;有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对行政立法权的监督实际处于虚置状态等七个方面的实体及程序问题。 第五章行政立法权产生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历史原因、体制原因和观念原因等三个大的方面。 第六章完善我国行政立法构想。一是进一步明确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相互分工;二是在行政立法过程中树立行政法治观念;三是加强人大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与控制;四是健全以民主参与为核心的行政立法程序;五是发挥行政复议程序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作用;六是发挥司法审查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