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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耶斯提出制宪权一说是为着赋予国民—民族一种决断的权力。当宪法的各部分之间彼此不一致时,国民充任最高的仲裁者,对宪法做出决定。西耶斯政治理论家和实践家的双重身份决定着他这一指导法国大革命的理论既非纯粹思辨领域的探索,亦非现实领域的简单评论。通过阅读,笔者发现,西耶斯对制宪权的论述是在三个不同层面展开的,从政治哲学出发逐层递进最终回归到现实,为第三等级勾画出行动的准则。本文主体结构即分三章,按上述理路全面梳理西耶斯的制宪权理论。在政治哲学的层面上,西耶斯遵循以往契约论者的思路,将社会拆解为单个的个人,然后在想象中把他们重新组装起来。在社会形成并运行的机理中,宪法有两方面的原因而被引入,即对政府的赋权和限权。在这重叙事中,为何要进行制宪的问题得以解决。继而在机制范畴内,西耶斯要处理的是如何制宪的问题,他的给出的答案是由一个特别代表组成的团体代行国民集会的职能。尽管他一再强调国民不应当受到任何形式的限制,但国民的特别代表仍应有事项和时间两方面的限制。当把前两个层面的思考投射到现实领域时,问题的关键在于谁能够成为制宪者,作为最高仲裁者对宪法进行决断。西耶斯认为第三等级有两种策略可供选择,其一为将自己视为一个等级,由国民做出最后的决定;或者第三等级直接作为国民而召开国民议会。西耶斯的论述层层递进,一环紧扣一环,为第三等级争取自己的地位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也为宪法学说的发展添上了浓重的一笔。在文章的最后,笔者概括性地分析了制宪权与人民主权理论之间的内在关联。可以说西耶斯的制宪权思想是对人民主权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在制宪权诞生之前,人民主权理论是一种纯粹的价值判断和政治理论。制宪权将这一理论进行转化,创造了人民主权在政治现实中的一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