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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络的快速发展,虚拟数字化的虚拟空间异军突起。本文以网络技术与网络文明快速发展下的虚拟空间为研究对象,在明确虚拟空间的法律本质、特征及对应的虚拟空间下犯罪行为特征的基础上,分析域外以及我国现今的对于虚拟空间规制的现状,提出传统犯罪理论在虚拟空间中的特殊问题,进而进行刑法上的应对。本文主要分为虚拟空间概述、虚拟空间的刑事法治实践、虚拟空间中犯罪的异化及其应对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技术架构下的虚拟空间概述。网络已经逐渐成为成为人们生存发展的第二空间,伴随着生产生活新的空间的设立,违法犯罪活动也逐步向互联网络迁移,虚拟空间俨然已经成为违法犯罪活动的第二场域,因而亟需行为规范的规制。在此基础上,提出虚拟空间具有虚拟性、无中心性、迅捷性等特性。相应的,虚拟空间下的犯罪行为也呈现出各自特征。 第二部分,针对的是虚拟空间的刑事法治现状问题。明确了虚拟空间受到刑法规制的原因是虚拟空间内的法益以及前置法律对虚拟空间的规制疏漏。域外五个国家和地区都对虚拟空间有着各式的规制,有其问题也有其特点,国内立法以及司法解释都在语义上默认虚拟空间,并加以规制。 第三部分,虚拟空间中的犯罪目前已然不是个别罪名的异化而是整个犯罪体系的异化,归纳总结后,列举以及分析传统刑法理论在虚拟空间中存在的犯罪构成异化问题,主要有主体异化、犯罪形态异化、危害结果异化以及犯罪对象的异化等问题。针对上述所提出的传统刑法在虚拟空间中适用的异化问题,进行应对:短期的举措是调整刑事责任年龄、帮助行为正犯化、预备行为实行化、扩张解释的合理适用以及增设针对虚拟空间的资格刑等;而较为理想的状态则是建立起针对虚拟空间的单行网络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