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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能否妥善及时地加以处理,不仅会影响到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还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目前我国采取的“一裁两审、仲裁前置”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是在我国长期的劳动争议处理实践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在一定历史时期内,这种处理模式能够达到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要求,解决了大量的劳动争议。在缓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矛盾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劳动关系领域也发生了巨大变化,现行的劳动争议裁审模式越来越不能满足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现实需求,并且在运行中也暴露了很多问题。正视我国劳动争议裁审模式在运行中暴露出的缺陷和不足,并分析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能够帮助我们更有针对性地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及时地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模式之所以出现诸多弊端,主要原因在于劳动争议处理的仲裁与诉讼环节没有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以及进行有效衔接,并由此引发了很多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不能有效的衔接,因此改革的关键点在于理顺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关系,使二者进行有效的衔接,这就需要对现行的裁审模式进行改革。关于在我国构建何种劳动争议裁审模式,一方面要立足于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现实状况,总结出现问题与原因;另一方面还需要借鉴西方国家关于劳动争议处理模式的经验。因为这些国家对于劳动争议处理模式的研究开展较早,立法相对完善,研究与借鉴这些国家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对于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模式的制度构建与完善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我国劳动争议裁审关系的现状出发,分析了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出现的主要问题。通过对西方主要国家不同劳动争议处理模式进行了介绍,总结出了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模式的重要启示。结合对国内学者提出的改革劳动争议裁审模式的不同方案的利弊分析,提出了自己对于改革劳动争议裁审模式的建议,即在我国实行“裁审分离、各自终局”的处理模式。另外,劳动争议处理模式良好运行还离不开劳动争议各环节的相互配合,为了使“裁审分离、各自终局”的劳动争议处理模更好地发挥整体效果,还需要对我国劳动仲裁制度与审判制度进行改革。其中改革仲裁制度可以从强化仲裁的独立性、赋予仲裁裁决终局法律效力、提高仲裁的权威性等方面进行;改革劳动争议诉讼制度可以从审判机构和诉讼程序的改革等方面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