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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上世纪六十年代根植于美国并快速得到了发展,五十余年间不断完善完备。我国在此方面的研究起步于上世纪末相对较晚,近年来相继出台汽车产品、食品、药品及儿童玩具的专项立法,但其存在的问题不可忽视,甚至桎梏了经济发展。为较好的发展我国经济,规范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体系迫在眉睫。由于作者水平有限,本文仅从缺陷产品召回对象、召回主体、召回程序以及法律责任四个方面进行研究,同时对今年6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执法司起草的《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分析研究。我国目前对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立法层级过低,适用范围较狭窄,缺乏可操作性,这极大的影响了其权威性,导致我国在家电、电子产品、医疗器械等领域鲜少有企业主动进行产品召回,乃至如博士西门子、东芝、三洋、夏普等跨国品牌在全球召回行动中,直接绕过我国,严重损害了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由于我国在缺陷产品标准上采用国家、行业标准和不合理危险双重标准,以及当前国家、行业标准存在不规范等的问题,导致众多跨国企业的绕开中国市场并理直气壮的说其产品符合中国标准从而主张免责。这一制度在我国起步晚、相对还比较落后,我们应当借鉴国外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和顺应经济、科技发展间平衡的同时不断对缺陷产品进行扩大解释,逐渐扩大到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诸个领域。此外应对目前国家、行业标准中存在的不规范现象进行理清,逐渐与国际标准相接轨,从根本解决跨国企业标准双重化、我国消费者被差别性待遇等问题提供依据。此外,在召回过程中,生产者、销售者互相推诿,各监管主体间难以协作,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鉴于此,我们亟待制定一部关于缺陷产品召回的专门立法,从适用依据上解决目前我国在产品召回过程中的诸多问题,明确企业的责任义务,明确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从而保障缺陷产品召回的顺利进行,规范产品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此外严格缺陷产品产生法律责任,对于恶意侵权行为严肃惩处,在责任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敦促企业积极履行义务,维护消费者利益。此外,在产品召回制度中辅产品召回保险制度等相关制度以保障缺陷产品召回的顺利进行。完善的法律体系加上企业高昂的违法成本,双管齐下,才能够全面引导企业自觉积极守法,对此建议强化产品召回的法律责任,加大惩处力度,同时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此外我国有关部门要大力加强舆论引导,帮助公众走出观念误区,对这一制度有一个正确的态度,把这一制度变成企业竞争的软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