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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医疗纠纷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随之而来的在处理医疗纠纷中如何公平有效的设置相关法律,如何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成为了社会热点问题,而其中的医疗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关系到诉讼责任的承担,因此法律界有一个共识,举证责任很大程度上关乎一个案件的成败。我国针对医疗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经过了几次重要的修改,从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可知,医疗侵权属于一般的侵权行为,所以采取“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到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4条第1款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确立了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出台后的过错推定原则和有条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纵观国外的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可以发现,有些国家在法律上基本都倾向于减轻患者的证明责任,从而更好的保护患者的利益。其中欧洲大部分国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英美法国家适用“说明责任”的分配,日本适用“过失大概推定原则”,德国适用“表见证明”规则。而我国侵权责任法将医方存在过错的证明责任基本转移给患方,这是否会加重患者的的证明责任?是否会影响原告方的损害得到赔偿?对此,结合我国医疗现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可以从多方面来完善我国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完善司法解释,加大法官自由裁量权,建立强制保险制度引入保险机构参与举证机制,设立证据封存等相关制度,借鉴外国有利经验,完善我国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等,从而更好的保护患者利益,促进医疗事业健康稳定的向前发展。本文从198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开始至今,对全部法律范畴内关于医疗侵权责任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研究,系统的分析法律条文修改的意义及缺陷,在借鉴国外关于医疗侵权责任纠纷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基础上,对法理和现实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对我国医疗侵权责任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几点建议和完善。其中提出建立强制保险制度引入保险机构参与举证机制为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