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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同时,作为一种侵权性行为,更与公民的切身权益息息相关,因此,世界各国都对税收制度表现出极大的重视。我国为了完善自身的税收体制,从1994年开始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15年来,全国财政收入实现稳步增长。然而,分税制是一种舶来的制度,我国在实施该制度时的理论准备不够充足,发展至今,面对着税收实践中涌现出的新的社会现象和问题,更凸显出相关法律和政策的滞后性。现阶段税收实践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由于财权和事权在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分配的极度不统一,地方政府在拥有大量事权的同时并不具备足够的财政支持,由此导致了地方政府更多地着眼于如何保证财政收入,而忽视了自身的政府职能。特别是当今的经济发展阶段,面对楼市的热销,各地政府纷纷对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倾注了极大的热情。一时之间,大量的国有土地被非法转让、开发,全国各地的“地王”层出不穷,一方面严重扰乱了国有土地的管理秩序,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对于楼市的高温不退也存在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了对现实中这些问题的解决提出合理化建议,本文在对税权、税收立法权等相关概念进行厘定的基础上,剖析了我国实施分税制改革的背景、内容,并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新情况进行了着重分析,找出了这些问题得以滋长的深层次原因,即由地方政府事权财权不均衡而发掘出的地方税收立法权限缺失问题。从而,有别于以往学者往往从财政学上探讨我国税权实践的做法,本文尝试从法学的角度对于我国税制改革的完善提出一些想法和建议,以期同时有助于我国税收实践的完善和法律体系的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