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依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27条第3项第(a)款规定:“对人类或动物疾病的诊断、治疗及手术方法,成员国可以不予专利保护。”基于实用性和道德考虑,对于人类的诊断、治疗、手术方法,大多数国家不予专利保护,然而,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医疗活动的范围逐渐扩大,医疗活动的本质亦逐渐转变,其可专利性逐渐成为国际上的新兴议题。
本文首先比较了欧洲专利局、中国、与日本的专利法规、审查指南及相关判例,以找出审查该类专利申请时应考虑的某些基本原则与一般判断标准。然后以比较法的观点研究了美国、欧盟、同本、澳大利亚及新西兰等先进国家相关法规的变革与现状,继而从实用性和道德考虑两个方面考察论述了给予医疗方法以专利保护的障碍以及医疗方法专利保护的可行性,并进而分析了医疗方法专利保护的必要性。而在授予医疗方法专利保护之后,应采取一定措施以兼顾公众健康,本文最后提出了一些可行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