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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行政程序是正当法律程序在行政程序中的体现。就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宪法中还没有明确规定正当法律程序的条款。而在许多部门行政法中,正当程序理念已经有所体现,但由于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的缺失,使得许多行政执法行为游离于法律之外,执法的随意性比较大,尤其是行政执法缺乏程序的制约,存在着滥用行政执法权,借执法之名,行处罚之实,侵害公民自由和权利的现象屡屡发生。这不仅严重影响到了政府形象,同时也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了严重的侵害。 正当行政程序理论上的不足与立法中的缺失,使得行政执法实践中产生的各种问题无法得到规范的处理。行政程序并不必然正当,因此,我们必须从理念和制度上区分行政程序和正当行政程序,进而全面构建正当行政程序,推进行政法治建设。为此,论文一方面从正当性行政程序的基础理论出发,认为正当行政程序相较于一般的行政程序,具有合法性、合理性、人道性等自身独特的优势。所以,程序运行中只要沿着正确的轨道良性运行,那么无论是执行程序的人还是程序的利害相关方都会接受在此程序下产生的结果,而不论这种结果是有利还是不利。另一方面,面对传统程序的负效应和立法的不完善,致使正当行政程序的缺失,认为应在宪法和今后的行政程序法典中将正当程序作为基本原则加以确立,并将行政告知、说明理由、行政回避、听证等制度作为遵循正当程序原则的基本制度加以明确。进而构建正当行政程序理念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