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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97刑法规定的一项新型经济犯罪,旨在规制国有公司、企业中以董事、经理为代表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侵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和经济利益的危害行为。由于经济犯罪行为必然首先是经济违法行为,所以解释经济刑法和解释传统刑法的具体方式有一定差异,即在秉承常用刑法解释方法之同时必须对经济法规和经济生活领域实景有准确的把握,并努力使之达到协调。 本文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本文介绍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立法背景和立法根由,并对其犯罪化的合理性作了一定分析。 第二部分,本文细致分析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构成特征。其中,确认了本罪的复杂客体——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和其经济利益(主要指预期利益),并较深入探讨了本罪的主体所违反的神圣职责——竞业禁止。同时,较完整地论证了与客观行为相关概念的准确涵义,并确定了主体的明确范围。 第三部分,本文结合理论上的争论和实践中遭遇的一系列难题,讨论了关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认定上的部分相关问题,其中提出独立董事应当属于本罪的犯罪主体等。 第四部分,本文探讨关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刑法适用问题,其中提出应当注重罚金刑的适用和增加分项剥夺资格刑的适用。 第五部分,本文以2004年《宪法》修正案为依据,再次提出刑法应当平等保护公有制和非公有制市场主体,而本罪规定之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亦属当修改之列。关键词:刑法经济犯罪同类营业竞业禁止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