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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维权行为在我国是否成立财产罪,无论理论界还是刑事司法实务界,都极具争议。目前我国刑法理论上习惯于在财产罪法益、违法的实质性立场等前置性问题下探讨过度维权问题。另外,目前学界多将过度维权问题放置于个罪或个案中研究,较少在刑法整体性的视野下研究过度维权与财产罪关系的问题,这不仅造成学者间对过度维权概念的界定存在严重的分歧,对过度维权的行为类型也缺乏系统的归类和总结,致使过度维权问题的争论有愈演愈烈之势。有必要在理论上对过度维权的概念及行为类型进行界定和梳理,并在这一逻辑起点上展开问题的探讨。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过度维权问题逻辑起点的探讨,即过度维权概念的厘清。从目前刑法理论就过度维权讨论的需要、刑法视角下整体研究过度维权的规范概念、民事法取向模式对权利范围限定等方面考虑,过度维权的概念应界定为“行为人基于相对人的违约或侵权,原本具有或自认为对相对人可以主张债权,而采取盗窃、抢劫、诈骗、恐吓等不当手段滥用权利,索取财物的行为”,包含了维权的“有因性”、手段的“不当性”、权利内容的“债权性”等要素。第二部分为国内外关于过度维权的刑法学说和判例的分歧。过度维权行为在国内外有大量的司法判例,如德日在不同时期对过度维权行为给予不同的处罚。理论界有较为深入的研究,形成了肯定说、否定说及折中说等不同的学说,且理由各异。国内司法实践尚未形成对过度维权行为的统一处理原则,理论上也形成了肯定说和否定说的对立。第三部分是过度维权解释的机理和构造。财产罪法益、违法的实质立场,以及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内涵及认定等方面,是探讨过度维权行为的前置性问题。根据不同的解释机理将形成不同的结论。本文基于缓和违法一元论,及财产罪保护实体私权的理念,在财产罪法益方面提倡修正的本权说,认为财产罪的法益包括民法确定的所有权、基于合法占有的他物权和债权,特殊情况下基于秩序维持的需要还包括对违禁品等特殊物品的占有等。本文在违法的实质立场上取社会相当性论的二元行为无价值论,在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内涵上,主张结合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的衡平关系、手段行为的悖德性程度等要素进行社会相当性判断,认定过度维权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第四部分主要探讨过度维权在刑事司法上的类型化处理。不同过度维权行为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同,司法上的处理意见也不尽相同。以手段行为与取财行为关系为标准的过度维权行为类型中,只有取财行为超出权利范围且手段非法的行为才具有成立财产罪的可能性;以权利内容是否到期、确定为标准的过度维权类型中,权利是否到期是判断行为是否可罚的主要依据,权利尚未到期,如不存在正当化阻却违法性事由,应成立财产罪;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的过度维权类型中,维护误认为存在的债权,行为人行使的是不存在的实体权利,应成立财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