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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的前身是已经被废除的投机倒把罪。近年来,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非法经营罪在司法判决中适用的范围越来越广泛,尤其是第四项兜底条款的存在。为了正确合理的适用该条款,司法机关相继公布多个司法解释,不断扩充非法经营罪所规制的行为方式,扩大非法经营罪适用的范围。但由于颁布的司法解释越来越多,学界多有学者认为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入罪口径越来越大,具有与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刑法的谦抑性相背离的潜在危险,由此,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一直处于争议的风口浪尖。但本文认为,我国市场经济自由快速发展以及成文法本身具有的滞后性为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设立提供其理论背景和现实基础,其并没有偏离罪刑法定主义,也没有违反刑法的谦抑性,与我国目前所处的社会主义市场的政治经济等背景相适应。因此本文试图以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为基础,重申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体系性解释的具体对象,并在此基础上,重构相当性解释原则,倡导体系解释与相当性解释互相配合,相辅相成。根据内容布局,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立法背景,从理论层面与现实层面两部分分别予以论述,主张非法经营罪及其“兜底条款”的存在是立法者有意选择的结果,从根本上维护了法律的稳定性,适应社会变化并严密法网,更好的为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秩序服务。第二部分论证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适用现状,并通过案例加以分析,其后总结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现存争议,并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第三部分为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一般解释对象,因为对该条款的解释便是其运用的方法和路径的体现,以体系解释为基础,通过具体阐述“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国家规定”、“情节严重”的解释对象来进一步确定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解释的重点所在,以达到明确其规制范围的目的。第四部分倡导引入相当性解释原则。相当性解释原则与体系解释的方法并不矛盾,而是相辅相成、互相配合,所以本部分在保证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重构非法经营罪的解释原则,希望能合理恰当的厘清其规制范围,使其更好地体现立法初衷更好地为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适用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