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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三大基本支柱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禁止企业集中并购制度和禁止限制竞争协议(卡特尔)制度。其中,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是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一个重要实体领域。它在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保护企业的公平利益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是反垄断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本文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的基础理论出发,通过对外国及地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状况的介绍,着重着墨于我国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的设计情况。本文主要通过分析、比较各国及地区反垄断立法状况来阐明目前在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上存在的分歧、差异和统一,并反观我国立法状况,对我国的制度建设提出了建议和意见。本文分为前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拟从以下几个部分对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进行探讨。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了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的基本原理。首先,从法哲学和经济学两方面分析了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理论基础。法哲学的理论基础是社会本位思想,而经济学的理论基础是市场经济的内在矛盾性。其次,分析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竞争的现实危害。再次,文章论述了规制该种行为所能够实现的价值目标,即有利于保护市场竞争机制的实现、有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实现和有利于保障每个企业公平利益的实现。最后,文章介绍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反垄断法的关系。第二部分通过研究各国及地区的反垄断立法状况,介绍了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状况。首先,文章对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了界定,并介绍了“以市场份额为主,兼顾反映企业综合经济实力的其他因素”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无论采用什么标准,都离不开对相关市场的划分,学界一般将其划分为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市场三类。参考各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状况,其将市场支配地位的形态划分为独占、准独占、绝对优势和寡占四种形态。其次,文章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了界定。文章结合各国的立法实践,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的涵义和表现形式进行了分析,主要分析了垄断高价、掠夺性定价、搭售、拒绝交易、歧视待遇和独家交易等行为。最后,文章介绍了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状况。文章先是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同规制方法进行论述,结构主义规制方法是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