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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随着离婚率的逐年上升,越来越多的家庭破裂。未成年子女在父母离异之后,一般只能跟一方父母生活在一起。为了保障另一方父母的探望行为,我国制定了探望权制度。对比目前家庭关系的现状,我国探望权制度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和缺陷。主要表现在:我国自从1971年开始实行计划生育以来,越来越多的家庭出现了“四二一”家庭模式,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关系越来越亲密,并且出现了广泛的“隔代亲”现象。但是我国相关法律却只对离异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或母的探望权进行了规定,而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使得现实中因祖父母探望孙子女行为而产生的纠纷和问题日益增多。本文通过我国江苏省首例隔代探望权诉讼案件,对于祖父母对孙子女的隔代探望权及其法律规范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探讨。本文主要从如下四大部分展开:第一部分,依据隔代探望权诉讼案件,对我国隔代探望权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主要包括隔代探望权的主体资格,设立隔代探望权的必要性,隔代探望权的立法依据和隔代探望权该如何行使这四个方面。第二部分,通过对我国隔代探望权相关问题的探讨,发现了我国探望权制度还存在许多不足和缺陷,例如主体过于狭隘,对其中止事由的规定过于笼统等。第三部分,主要是对美国、德国、法国和韩国探望权制度的一些描述,并且说明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通过本文对我国探望权制度的研究和对域外探望权制度的了解,针对我国探望权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例如:扩大探望权主体范围,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