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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案件的司法管辖问题是提起反垄断诉讼的首要环节。我国反垄断法颁布实施后,反垄断诉讼遇到了一系列障碍,特别是司法管辖的不明确已经阻碍了其诉讼的正常进行。所以探讨反垄断案件的司法管辖问题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司法管辖的制度设计是为了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反垄断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司法管辖问题不能照搬已有的诉讼制度。但作为司法程序制度的一部分,在构建司法管辖问题中应保障当事人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是司法管辖探讨的两条基本主线。反垄断案件囊括了三大传统案件类型,各自有其特殊性,决定了反垄断案件的级别管辖不是整齐划一的。垄断协议行为案件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案件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而经营者集中行为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则需要高级别的法院管辖;行政垄断行为主体的特殊性使级别管辖的构建需要平衡起诉者的利益和案件公正性的需求,实施有限制的同级管辖规则;反垄断刑事案件区分为特殊案件和普通案件案件不同,级别管辖不同。在地域管辖方面,根据垄断行为一般具有与消费者利益联系密切、影响范围的特点,秉承放宽地域限制的理念,构建宽泛的地域管辖规则,一般反垄断案件被告所在地法院享有管辖权,部分案件的原告所在地法院也享有管辖权;另外,对特殊垄断行为诉讼,如经营者集中行为诉讼实施集中地域管辖规则。为了弥补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不足,反垄断案件的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是不可或缺的。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同时需要我国做好域外司法管辖的准备,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