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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简单地说就是把符合条件的罪犯放到社区行刑。在19世纪,身体刑和死刑还稳稳占据刑罚的主要位置,百年后,英美等西方国家的社区矫正就已经初见雏形。如果说监禁刑曾被称为“刑罚文明之花”,那么社区矫正可谓开出了人类刑罚文明的“新花朵”。从18世纪霍华德的监狱改革,到19世纪龙勃罗梭对犯罪深层个性原因的研究;从假释、缓刑的产生,到新社会防卫理论的出现;从20世纪50年代联合国对社区矫正适用的推动,到60、70年代社区矫正制度的正式提出和建构,这些社区矫正历史上的重要节点,都见证了人类刑罚文明的发展。到21世纪,社区矫正的人道性、效率性、文明性和公平性价值已经得到国际公认。今天,许多国家如美、加、法、澳等适用社区矫正的人数已经占总犯罪人数的70%以上,日、韩以及俄罗斯等国家也达到了40%-60%之多。与以上国家的发展程度相比,社区矫正在中国还只是一个“新生儿”。本文着力对农村社区矫正及其本土化的内涵、特殊性以及本土化的推进策略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农村社区矫正本土化的推进提供理论支持。第一部分导论,介绍国外社区矫正发展脉络,梳理了中国社区矫正从全国到农村的改革和试点历程。中国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展开方逾十年,较国外起步晚,尤其农村试点工作自2009年才大面积展开,还需要进一步向纵深推进。第二部分对农村社区矫正的内涵、相关概念的界定等基础理论进行了考察,明确了农村社区矫正的性质和特征。受特殊的经济、社会、自然等条件限制,农村与城市的社区矫正在共性之外,还产生了一些相异的特质。第三部分对农村社区矫正的地域性特点进行了介绍与评析,将外国与中国、城市与农村进行对比研究,展现了农村社区矫正的特殊性。第四部分提出了农村社区矫正的本土化难题,揭示了这一难题的理论表现及其在制度和实践中的现实表现。由于社区矫正并非我国本土所有的制度,加之我国农村的特殊环境影响,这一移植来的外国法律制度在我国“扎根”和“生长”还需要经历一个本土化过程。然而,本土化是一个外国法与本国实际相融合的过程,我国的社区矫正客观性不足,受本土环境制约,在初期阶段难免陷入困境。而且,我国社区建设整体水平与国外差距较大,尤其是农村有着特殊的社区环境和地域文化,在本土化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地域性难题,表现为深厚的重刑思想根基、乡土社会普遍的善恶观等。第五部分对农村社区矫正本土化的方式和出路进行探讨,在客观把握中国农村本土资源的基础上,明确农村社区矫正本土化的制度衔接,旨在使国外法与本土法相融合,促进社区矫正在农村的本土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