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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是刑事诉讼法中重要的诉讼参与人,证人证言是一种十分重要的证据。因此,世界各主要国家都对证人及其证言十分重视,并在刑事诉讼立法上构建了较为完善的证人制度。与此相比,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及其证言的规定则明显滞后和不成熟,使得司法实践中碰到的许多难题无法解决。因此,必须对我国的证人制度进行重构,在制度上对出庭刑事证人的法律地位予以完善。
该文首先对证人拒绝作证权进行深入探讨,阐明了其存在的价值及其适用的范围等问题,并为建立我国刑事诉讼证人拒证权制度提出了立法设计,从而体现以伦理亲情为精神纽带的法律价值观和实现对证人人权的保障。然后以此为理论起点,深入研究了我国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所处的困境、成因以及走出困境的理性思考和应对之策。提出解决证人拒绝出庭作证这一长期困扰我国司法实践的老大难问题,重点应在四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二是建立证人保护和补偿制度;
三是完善相应的程序性规则;
四是建立证人无理拒证惩罚制度。
该文同时对以警察为代表的侦查人员作证进行了深入研究,明确其作证的价值,提出侦查人员作证是推进证人制度完善的重要一环,有利于案件真实的发现和实体法律的正确适用,而且有利于激发刑事诉讼各方参与者的主动性,彰显程序自身的公正性,还可有力地约束警察的非法取证行为。随之提出构建侦查人员作证的基本设想。随着犯罪的复杂化,隐秘性、有组织性日益增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建立科学合理的“污点证人”作证制度,亦即作证豁免制度,对于保证国家对重大犯罪的打击力度和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该文结合我国具体的法治状况,借鉴外国有关该制度的立法成果,提出构建我国的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的初步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