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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012年《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全力以赴加快新创企业发展方案》(JOBS法案)相继出台,这种大规模的金融改革都是为了应对美国的金融监管出现的问题,引导金融市场健康发展。而其中,两部法案对于私募基金的监管改革尤其值得关注,这些举措对我国私募基金监管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通过研究美国JOBS法案、多德法案对于私募监管的规定和创新,从这些规定中得到对于我国当前私募监管的启示和借鉴,并结合我国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我国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的构建。重点在两方面:从立法角度看,最根本的是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在其中增设私募基金的章节,承认其合法地位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完善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的标准;从监管角度看,明确私募基金的监管主体,分别对管理人、托管人、投资人及中介加以规范,将私募基金纳入系统风险防范,健全和完善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
本文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和实证研究的方法。通过研究美国多德法案、JOBS法案对私募基金监管的规定与我国的私募监管相对照,考察我国私募基金发展的现状,引入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发展现状将其“本土化”,提出我国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