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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并称为三大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相对来说比较完善,而行政调解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未有统一的认识和规定。本文主要从五个部分对行政调解进行探讨。第一部分,行政调解的基本理论。本部分主要从行政调解的涵义、特征,行政调解的性质,行政调解的分类和行政调解与相关概念的联系与区别四个小部分进行阐述。行政调解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包括基层人民政府主持的行政调解、主管行政机关主持的行政调解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主持的行政调解。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裁决和行政仲裁既存在联系,又存在区别。第二部分,行政调解必要性的分析。由于法律存在缺陷,司法机关审判不足等方面,司法的作用存在有限性,其导致在社会出现纠纷时,必须得有其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来及时解决矛盾和冲突。而行政调解本身具有节约诉讼成本、提高民众参与意识等优点,加之中国存在行政调解意识的沃土和国际形势的发展要求,使得行政调解存在必要性。第三部分,域外行政调解制度的比较与借鉴。该部分详细介绍了法国、日本、美国和香港的行政调解制度。通过比较,得出了一些对我国行政调解制度完善的启示。第四部分,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的现状分析。我国行政调解制度存在六个方面的问题,比如行政调解的法律制度不完善、行政调解自身组织机构不完善等方面。针对这些问题,有针对性的分析了三个方面的原因,其包括“法律万能论”的困惑,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困惑和社会原因。第五部分,完善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的构想。这是这篇文章的重点章节,在此着重论述。本部分主要从六个方面来论述。第一,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的原则;第二,完善我国行政调解法律制度;第三,扩大行政调解调整范围;第四,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第五,健全行政调解程序;第六,确定行政调解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