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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0年的紫金矿业水污染事件到2011年的康菲公司渤海溢油事件,可以看出,我国上市公司的环境污染事件屡禁不止。面对当今我国社会环境污染事件的高发性,为避免今后类似事件发生,减少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生态损失,需要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我国《证券法》(2005年)是规范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最高层级立法,但该法第67条并没有将上市公司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纳入其临时报告需披露内容内,使上市公司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是否以及如何进行信息披露无法律依据。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在临时报告一章将“重大事项”的范围扩展到二十条,但依然没有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涵盖其中。面对当今我国上市公司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的态势,应通过立法明确上市公司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信息披露及其具体操作程序,以求在今后遇到类似事件时,能够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或避免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所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对生态的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