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洗钱犯罪在当今已发展成为一个有着高额利润的、复杂的犯罪领域,并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大公害。洗钱犯罪的巨大破坏性不仅仅表现为它对金融等经济领域的侵蚀,更重要的是它是其上游犯罪的润滑剂和保护伞,其不可或缺的“生命线”。作为一种国际化的犯罪,洗钱犯罪已出现严重化趋势,反洗钱已成为打击经济领域犯罪的一项重要任务。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已从理论及实践两方面对其进行了长期的探索,我国也在打击洗钱犯罪方面迈出了越来越坚实的步伐。但目前在我国尚未形成对洗钱罪的统一认识:无论是对洗钱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的各个方面、上游犯罪的范围,甚至是对本国经济的利弊等等,都有不同的认识。我国洗钱罪构成与国际公约和反洗钱元老国家的规定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和问题。本文对洗钱的概念、洗钱罪的各构成要件,国际反洗钱犯罪的立法状况、我国洗钱犯罪的立法状况进行了分析,并对我国进一步加强对洗钱犯罪的预防和打击作了有益的探索。重点讨论了关于洗钱的构成要件中的“焦点问题”,给出了笔者自己的观点和建议。全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探讨洗钱罪的定义和特点,比较研究几个重要的国际条约和重要法律文件与我国反洗钱法律,归纳出一个共通的定义,以考察洗钱罪的本质特点;第二章为洗钱罪主体研究,重点探讨了原生犯罪人是否可成为洗钱罪主体这一焦点问题,借鉴了其他国家和国际公约的立法模式,仔细考察了我国刑法条文和反洗钱规章规定,认为洗钱罪的主体并不排斥原生犯罪人,并且司法公正和效率要求原生犯罪人得作为洗钱罪主体。第三章为洗钱罪主观方面焦点问题研究。从“明知”的内容和程度两个方面分别展开论述,比较分析了其他国家反洗钱立法在主观方面的认定标准,借鉴了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认为“明知”的内容不要求具体到上游犯罪的种类,只需了解上游行为的违法性质;而“明知”的程度采客观主义标准,达到“推定明知”即可。第四章为洗钱罪客体的确定。分析了几种为主的对洗钱罪客体构成的观点,分别指出其片面之处。通过分析洗钱罪的本质特点和社会危害性,探讨洗钱罪最初立法背景,考察他国立法模式,笔者认为洗钱罪的主要客体和直接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同时对国家经济管理秩序也造成了一定侵害,而不仅仅只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第五章为洗钱罪上游犯罪研究。分别从是否扩大其上游犯罪范围、违法所得如何界定两个方面提出了对规制洗钱对象的要求。笔者不赞成盲目扩大上游犯罪范围,主张在保留现有的列举重罪的方式的基础上,增加社会危害性与所列犯罪相当的“其他严重犯罪”。第六章为洗钱罪客观要件的司法界定。重点研究我国法律规定的洗钱行为方式与国际标准的差距,探讨如何更全面地将其它洗钱行为纳入到反洗钱体系中。第七章:综合前六章的论述内容,阐述完善洗钱罪构成要件的必要性,集中论述了洗钱罪构成要件的完善要点,最后给出了重构洗钱罪要件的法律条文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