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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4号,以下简称《解释》)虽然将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承包人规定为并列的概念,但“实际施工人”的出现实属无奈之举。在住房商品化和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的带动下,我国建筑行业蓬勃发展,导致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主体往往无法亲自参与每个建设工程的施工,大量缺乏建设工程资质的农民工被吸收到建筑行业中,挂靠在有资质的名义施工人名下并成为实际施工人。建筑市场的规范化管理出现危机,拖欠农民工工程款的现象层出不穷,建筑质量问题也逐渐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为了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解释》一方面对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做出明确规定,例如在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前提下,突破合同相对性赋予其诉权;另一方面为了确保建筑质量,平衡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的利益,《解释》对于实际施工人行使权利设置了严格的门槛。总而言之,在当前形势下,虽然实际施工人的存在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法律对实际施工人加强保护的同时,如果任由这种特殊情形越来越多地出现,必然对建筑市场的规范产生明显的负效应。首先,本文介绍了有关实际施工人制度的一般理论,具体论述了实际施工人的法律概念、实际施工人制度的现实背景和现行实际施工人制度的负面影响。笔者认为在剖析实际施工人的法律概念时,应当将《解释》中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排除在外,只有在挂靠情形下研究实际施工人制度才有实际意义。实际施工人制度产生之初,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十分严重,后随着《解释》的出现和适用,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人制度被滥用,既不能有效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也给法院有限的诉讼资源带来挑战。其次,本文分析了实际施工人的法律地位。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法院适用的法律依据成为影响其判决说服力的关键。由于参与施工的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以及维护弱势群体的司法观念的强化,于是出现了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前提下突破合同相对性,承认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事实权利义务关系的情形。但《解释》并非一边倒地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当建设工程出现质量争议时,《解释》对现行法律做出了变通规定,多数是由实际施工人承担不利后果。再次,本文阐释了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义务。论述了实际施工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和承担责任的前提和方式。实际施工人在行使工程款请求权和优先受偿权时,如果法院严守合同相对性,就会造成实际施工人丧失这两种请求权的基础,过分拘泥于形式正义,却忽视了实质正义。同时在建设工程未验收合格时,实际施工人也应当按照违约或侵权的不同情形相应地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后,本文具体论述了实际施工人和发包人的诉讼地位。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原理来论证二者在《解释》中诉讼地位的合理性,将实际施工人和发包人行使合法权益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操作融会贯通。针对文中分析的实际施工人制度的不足之处给出自己的建议,综合运用行政、民事两方面的手段,一方面尽快将没有资质的施工主体从建筑市场淘汰出去,另一方面通过提高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成本能够震慑实际施工人,最终达到规范建筑市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