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合同法》在第286条中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下简称优先权),其立法目的是为工程款的优先兑付提供法律基础。《合同法》在其实施后,经历了数十年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在建设工程优先权制度方面规定仅有寥寥数语,而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千变万化,各地法院由于法官理解不同、素质参差不齐,对法律的把握不一致,从而在实践中适用该法条时无所适从。笔者在经历了鄂尔多斯市"三年大建设、三年大变样"的大背景下,经历大量建筑行业拖欠工程款的案例,对优先权制度也有过深入的研究,在参阅大量案例及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深刻认识到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优先权制度的规定难以满足实践的需要。因此,笔者从优先权的司法实践出发,利用本人在法律实践中的工作经历与体会,结合优先权的法律现状以及制度本身,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问题进行探究。本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理论基础、性质。对优先权的概念进行阐述,并对实践中各类观点进行评析,指出当前理论界对优先权的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引发思考。第二部分为分析当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实现的制度障碍。经分析认为,在当前建筑工程价款优先权实现过程中主要存在主体不确定、标的物范围模糊、工程价款起算点缺乏明确具体规定、预先放弃工程价款优先权的约定的效力不明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方式及程序规定不明确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正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优先权无法实现的原因。第三部分为工程价款优先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及其解决,着重阐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与抵押权、权利之间发生冲突的情况及如何解决这些冲突。第四部分为实现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条件及途径。从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主体的确定、标的物范围的确定、起算日的确定、预先放弃工程价款优先权的约定效力的明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方式及程序设置五方面进行明确,才能有效确保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第五部分对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实现的配套制度的完善进行了思考。主要建议应该在实体法层面建立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登记制、在程序法层面以非诉程序进行保障,以进一步达到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实现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