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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独具特色的司法制度,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都没有此项制度,是在新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和司法背景下产生的,一直以来在总结审判经验、解决重大疑难案件、保证审判质量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主法治观念的深入、群众权利意识的提高,审判委员会的职能性质和运行机制暴露出诸多弊端,并且与法官独立审判原则和审判公开、回避等诉讼运行规律相违背,已经成为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效率、防止司法腐败的重要障碍。通过对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系统分析,尤其是其利弊比较分析,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刻不容缓。审判委员会制度如何改革,是采取一刀切式的废除还是保留式改革,还是分审级废除、改革,我们都应当理性、系统的分析研判。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应当在尊重法官审判独立的司法运行规律的基础上兼顾司法效率,同时还应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司法实际及审判委员会在相当一段长时间内仍发挥的实际效果。为此,作者认为,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应当是分审级废除与改革,即废除基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制度,保留并改革高级、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制度。本文研究的内容主要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从审判委员会的职能、性质、组织构建、运行方式上分析,阐述现行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不断异化、组织构建不合理无法保证审判质量、运行上不规范不民主。第二部分从审判委员会制度的积极作用和弊端两个方面进行系统的分析比较,得出审判委员会制度正面作用不大,负面作用不小,弊大于利并且必须彻底改革的结论。第三部分通过对现行的关于审判委会制度“废除”、“改革”的观点进行比较分析,阐述作者的观点,即废除基层、中级人民法院这两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制度,保留并改革高级、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制度。第四部分从废除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这两方面去阐述废除这两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观点,同时从保留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必要性去阐述保留这两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并进行改革的观点,包括职能的转变、组成的专业化、设立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设立专门办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