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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播技术产生以来,广播电视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部分,人们通过广播电视了解社会信息、学习科技知识、丰富日常生活。广播电台、电视台这些广播组织,在制作广播节目的过程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然而,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盗播广播信号的行为变得轻而易举,这给广播组织的利益带来了严重挑战。当前,多数国家都参照《罗马公约》的规定制定本国的著作权法。而《罗马公约》的制定距今已有半个多世纪的时间,这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科学技术发生了深刻的变革,信息革命一次次将人类社会推向新的发展进程。原有的权利保护机制已不再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尤其在是网络环境下,广播组织制度出现了许多新特点。广播信号的数字化、广播组织的网络化、权利内容的技术化等变革都向传统的保护方式发出了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许多国家相继提出完善广播组织权的要求。为此国际社会多次召开会议,共同探讨广播组织权的保护问题。目前最值得我们学习的是《广播组织条约草案》中关于广播组织制作的完善。该草案在对《罗马公约》所规定的四项权利基础进行完善的基础上,提出了增加了多个顺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新权利。这对网络环境下,广播组织权的保障提供了智力支持。对我国而言,我国的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迅速,目前已经建设成为世界上覆盖人口最多网络广播大国。网络环境下,广播组织的发展对于广播组织自身以及社会的发展都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关于广播组织权的保护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这给许多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盗播广播信号的行为在网络环境下越演越烈,严重侵害着广播组织的经济利益。另外,我国广播组织承担着宣传社会主义的重要任务,对其保护又不可以过于盲目。因此,笔者在本文最后一章本着立足我国之基础,参照《广播组织条约草案》的积极之处,提出了在网络环境下完善我国广播组织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