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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对继承开始后公民遗产的取得方式做了规定,有法定继承、遗嘱、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四种方式,这四种方式,都对接受遗产的主体范围做了不同限定。遗嘱中,遗产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遗赠中,受遗赠人的范围是除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集体组织和国家;遗赠扶养协议则把扶养人限定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集体组织。这项法律制度,经实践证明,在当时所处时代是行之有效。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公民财富数量的增加、个人财产形式的变化、公民意思自治和权利意识的不断提升以及婚姻家庭理念的多元,越来越多的公民,希望个人对自己生前扶养和死后财产归属,按照自身意思去安排。现实生活中,公民对遗产的处分不符合现行继承法的规定,而是通过协议方式进行安排。有被继承人与自己的法定继承人签订协议,内容涉及法定继承人承担生养死葬义务和最后财产归属;有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签订协议,内容涉及对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继承权的放弃;有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第三人签订的受益人为第三人的协议。从现行继承法规定来看,这三种协议都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但在理论上,我国学界对以上问题仍未达成一致、系统和全面的共识,在立法上,又未像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一样对继承合同制度加以规定,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上述协议的效力认定不一,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这不仅暴漏出我国继承法在理论和立法规定方面的缺陷,亦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针对这种现状,有必要构建我国的继承合同制度。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从继承合同制度的基本理论入手,明晰继承合同的概念、特征、与相关法律概念的区别及制度价值。第二章,对构建我国继承合同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做了分析研究,通过对继承合同制度理论和现实层面的分析论证,得出有必要构建我国的继承合同制度。第三章,对发展较为成熟的两大法系国家的继承合同制度进行了考察,通过对不同国家的继承合同制度分析研究,得出构建我国继承合同制度的有益经验。第四章,在借鉴不同国家继承合同制度经验并结合本国国情基础上,指出应当完善我国继承法,确立继承合同的基本原则、明确继承合同的主体、内容和解除方式以及规定继承合同的生效要件和法律效力,以构建我国的继承合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