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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的进步,带来的不仅是生活的便利,随之而来的亦有风险。比如银行卡存取、消费便利的背后隐藏着卡片易被窃取、伪造的一面。随着网上交易、手机支付的盛行,因系统漏洞、黑客入侵导致的账户资料泄露或存款被转出等现象频发。现实生活中,储户存款关乎一家生计,其失踪的原因错综复杂,往往牵扯到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侦破并非易事,案件破不了时有发生亦或案件破了,犯罪嫌疑人无力赔付储户损失。面对存款的“不翼而飞”储户需要追责时,首当其冲地就是指向银行。在储户看来,第一,金钱是存入银行的,本身无过错,推定银行存在违约违法行为;第二,银行接受储户存款不是为了单纯保管,而是贷出去挣取利息差额,有收益必然有存在风险的可能。第三,银行有承担风险的财力与物力,能赔付得起储户损失。两方当事人的纠纷案由法院归结为储蓄合同纠纷,储蓄合同的性质和存款所有权归属决定着银行法律责任的行使。储蓄合同是无名合同,其性质在学界多有争议,大陆法学国家认为储蓄合同属消费寄托合同,英美法系国家认为储蓄合同属于消费借贷合同。从保护储户利益的角度出发,把储蓄合同认定为消费寄托合同更佳,即储户存款行为只是为了更好的保管金钱,不为收益,不应承担较重的风险。合同的中心即为权利,在储蓄合同中,关键问题就是存款所有权,我国法律法规对于存款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出现了互为矛盾的规定。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个人储蓄能力的增强以及财产保护法律意识的加强,理论界更多地认为存款所有权是转移至银行一方的。从我国《商业银行法》第71条的规定可知立法者认为储户存款享有的是债权,该规定更符合时代潮流,现实需要。义务是责任的先导,没有义务谈不上责任问题。在储蓄合同中,银行担着绝大部分的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审慎义务和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包括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护义务、保密义务。储户的义务虽无法律明确规定,但在日常交易中,储户附随义务的履行情况也直接关系到存款安全和银行免责范围。根据银行违反的义务类型不同,其应承担的责任也有所区分。首先银行在违反我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其次,把银行承担的民事责任认定为违约责任为宜,在归责原则上,适用严格责任。即只要银行有违约行为,不管银行主观是否有过错,均需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到银行对储户所负的债务,主要承担方式为损害赔偿与继续履行,在储蓄存款合同中表现为履行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采取补救措施并不适用于银行对违约责任的承担,原因在于银行对储户所欠为金钱债务,金钱是可替代的种类物。最后,在违反附随义务时,需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银行的免责事由主要有储户的过错和债权准占有制度。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是对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法学理论由静到动的适用,也是对银行责任的追究方式之一。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仍然是此类案件的主要举证规则。司法实践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更多的是考虑公平原则、保护储户权益的价值取向以及当事人双方对证据取得的难易。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当事人需要承担举证不力的消极法律后果。在个案中,却常常存在证据材料难以获得、证明力较小的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