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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现代化发展进程中遇到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三农问题”,即农民问题,农村问题,农业问题。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目前在我国广大的乡村地区,一部分农民群体开始自发联合起来创建农民协会,该协会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求,其具有保障农民群体实现其民主宪政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等综合性功能。但是其在组织架构、运行管理存在着不少问题,尤其是其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十分薄弱。但是纵观世界各国和地区,尤其是农业发达、法律制度健全的国家和地区,农民协会制度十分健全并且都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