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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损害赔偿诉讼是指在公证活动过程中,公证机构存在过错,并因此给公证当事人或者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了损失,公证当事人或者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公证损害赔偿诉讼属于民事诉讼中的侵权之诉,所以,民事诉讼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理论可以运用在公证损害赔偿诉讼制度的研究中。《公证法》第43条规定公证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公证损害赔偿诉讼,但《公证法》并没有规定这类案件的具体审判规则。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为审理公证损害赔偿诉讼案件提供了较详细的审判规则。根据《公证法》、2006年《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相关内容,我国公证损害赔偿诉讼立法的内容主要包括公证损害赔偿诉讼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存在过错的认定、公证机构的免责事由、公证损害赔偿范围与赔偿机制、公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引起公证损害赔偿诉讼的责任承担五个方面。随着公证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种类的复杂化、多样化,仍需结合此类案件的特殊性完善相关立法。同时,司法实践也需把握此类案件的特殊性,从而使这类案件得到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