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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分析了保险诈骗罪在认定过程中经常遇见的问题,对于其中有争议的、疑难的问题,给出了自己的看法。本文主要从保险诈骗罪的行为方式、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停止形态、共犯、罪数六个方面来进行分析,文章也就相应地分成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从保险诈骗罪基本的五种行为方式出发,分析每种行为方式的具体含义及表现,对于比较疑难的地方结合简短的案例加以说明。保险诈骗罪有五种行为方式,包括:虚构保险标的、虚构或者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捏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造成财产损失、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这些行为方式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第二部分,区分保险诈骗罪的罪与非罪,主要是考虑到“数额较大”和“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两个方面。从主观和客观出发,为进一步界定保险诈骗罪,指导司法实践提供参照。第三部分,对保险诈骗罪和其他罪名进行区分。由于保险诈骗罪在行为主体、行为方式、犯罪客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与其他的罪都有相似之处,因此在认定保险诈骗罪的同时有必要对它们加以区分。这主要包括保险诈骗罪与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保险诈骗罪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保险诈骗罪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区分。第四部分,保险诈骗罪的犯罪形态进行认定。首先分析“着手”这一概念,通过对“着手”的准确定位来区分保险诈骗罪的预备与未遂,然后从保险诈骗罪的性质、保险诈骗罪的数额认定、占有保险金的认定来区分保险诈骗罪的既遂与未遂。第五部分,主要研究了保险诈骗罪的共犯。主要包括保险事故的证明人、鉴定人或者财产评估人故意为行为人提供虚假的、非法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进行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认定;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共犯的认定;投保方和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恶意勾结起来骗取保险金的共犯认定。第六部分,主要通过分析保险诈骗罪的牵连犯、法条竞合犯和想象竞合犯,进一步区分了保险诈骗罪和他罪,并结合了各种不同的处罚原则,总结归纳出保险诈骗罪和他罪的罪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