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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质询权是我国权力机关的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大对“一府两院”的一种法定监督权力,我国1954年宪法就开始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的质询权,此后法律对人大质询权的规定不断完善。充分发挥人大代表质询权对于树立人大监督的刚性权威,保障国家机关权力的正常运行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人大代表质询权的运行存在很多问题,本文通过对人大代表质询权运行现状的分析,得出其现存问题,并提出完善对策。本文正文包含三章内容:第一章主要论述质询权的一般理论。本章介绍了质询权的概念、特征、功能及其宪政分析等。第二章分析了我国人大代表质询权的运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本章通过从人大代表质询权的立法和实践两方面分析了人大代表质询的不足。并对我国人大质询权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本章从制度和观念两个方面对人大代表质询权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第三章围绕如何完善我国人大代表质询权展开论述。本章的论述思路是:先介绍西方议会制国家的质询制度,在借鉴其成功经验并联系我国现行质询权立法缺陷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质询权的建议,同时从改革相关制度方面寻求人大质询权的外在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