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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执行乱”成为我国民事执行现状的主要困境。在《民事诉讼法》修订以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作为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在民事执行功能的实现上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我国未形成统一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颁布,在执行救济制度的规定上有了新的突破,而新执行救济制度的实施效果及进一步完善则成为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问题。而今二者在治愈“执行乱”这一痼疾上共同发挥着作用,有必要在完善执行检察监督及执行救济的基础上,对二者关系进行合理构建,以期保障我国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目的的实现,对推动新一轮《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和完善有所裨益。全文拟分六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为绪论,从问题的提出、研究的现状、此角度研究的意义、本文的论证方法及观点四个方面简要阐述论文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情况。第二部分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与执行救济制度的相关规定及基本理论入手,在分析执行救济制度运行现状及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遭遇困境的基础上,阐述他们各自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执行检察监督与执行救济竞合的概念进行界定,重点分析两种制度相互重叠、无法有效配合产生的问题,阐明厘清两种制度关系的重要性,为下文进一步分析打下基础。第三部分通过从性质、主体、客体、方式、时间等方面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执行救济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并从当事人、案外人权利保护方面得出结论:就我国而言,二者都不是解决“执行难”、“执行乱”的唯一路径,应给予当事人、案外人双重保护,从而阐述二者共同存在的必要性;通过对法理学关于内部制约与外部监督理论的分析及运用经济分析法学方法对二者共存之司法成本效益进行分析,从而阐述二者共同存在的可行性。第四部分主要介绍域内外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与执行救济制度的相关规定,重点介绍英美法系国家、法国、俄罗斯及我国台湾地区等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及地区对两种制度关系构建和完善的做法,分析各自特点,总结经验、规律。最后,通过分析以上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对我国处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与执行救济竞合所带来的启示,对第三部分构建二者关系之意义的阐述起到强化的作用,并得出结论:执行检察监督与执行救济应当共同存在,并分别作为外部监督和内部分权的措施共同对民事执行权进行制约。第五部分分别从“以权利监督权力”即完善执行救济制度、“以权力监督权力”即构建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以程序监督权力”即二者关系的具体界定三个方面对民事执行权的双重制约进行构建。在二者关系的具体构建上主要分为时间界定、范围界定、方式界定、对象界定四个方面。第六部分为结论与展望,总结全文分析得出结论:民事执行救济与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构成对我国民事执行的双重制约。同时对我国民事执行权滥用的治理、民事执行工作的全面改善作出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