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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2014年第一次修改后,其第25条对原告资格作了重新规定,即行政行为相对人和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自此,我国行政诉讼中对原告资格的判定正式进入“利害关系”标准时期,“利害关系”也开始成为判定行政诉讼当事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这一问题的核心概念。然而,“利害关系”究竟何意?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与行政行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又该如何认定?诸如以上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理论界在研究和讨论后也未能达成共识。由于缺乏立法和理论上的统一有效指导,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利害关系”认定不一的混乱局面,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实现,还影响到司法稳定。为了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利害关系”认定的混乱局面、保障司法审判工作的良好运行以及实现以救济权利促使合法行政的行政诉讼目的,我们有必要对“利害关系”在我国行政诉讼中的认定问题进行新的思考和研究,以期为司法实践提炼出一种更加完善、具体的“利害关系”认定标准。本文在结构上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第一部分行政诉讼中“利害关系”的理论分析,主要阐释了“利害关系”的含义、学理类型、代表性学说,并将“利害关系”与前一原告资格判定标准的核心“法律上利害关系”进行了理论上的分析比较,从理论层面上对“利害关系”进行了全面的认识和了解,为后文明确具体的“利害关系”认定标准提供了理论基础;第二部分行政诉讼中“利害关系”认定存在的问题,笔者首先在梳理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利害关系”条文规定的基础上,分析出了现行立法对“利害关系”认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立法模糊;然后介绍和分析了司法实践中五个争议较大的典型行政征收案件案情,通过比较裁判结果、裁判依据、裁判理由等方面的异同点,分析归纳出了司法实践中对“利害关系”认定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裁判依据的法律法规混乱、裁判理由简单未做释明、“利害关系”的认定标准不一、“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表述仍然未变。第三部分行政诉讼中“利害关系”认定的完善建议,笔者在“利害关系”理论分析的基础上,针对行政诉讼中“利害关系”认定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完善建议,即在宏观上应当明确具体的“利害关系”认定标准;在微观上针对具体到个案中的认定问题,应当完善专门司法解释、加强案例指导制度、统一裁判依据与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