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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依给与原因是否作为其生效要件,而划分为有因法律行为与无因法律行为,但始终困扰笔者的是为何处分行为都是无因的,而负担行为通常是有因的?德国民法典关于有因和无因法律行为的分类是否合理?同样为债之担保,为何保证合同为有因,而抵押权设定、质权设定等物权行为无因?本文的研究目的即在回答上述问题,比较负担行为有因性与处分行为无因性的关系,还原无因法律行为之全貌。笔者认为,无因性中的因与原因理论中的原因并非同一概念,非在解决相同之问题,无因性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效果间因果关系的范畴,当多个法律行为与同一法律效果相关时,无因性的意义才得以彰显,正因如此,无因性亦同样存在于负担行为中,无因性是两法律行为独立并存时的当然结果。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构成,在比较正当原因与原因关系的基础上提出无因法律行为的理论基础——法律行为与法律效果间的对应关系。引言部分,笔者交代了目前有关物权行为、无因债权契约的研究现状,主要阐释本文之研究对象、研究目的与通常涉及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文章多有不同。正文第一部分用历史研究的方法探讨无因性中的因与契约有因性中原因的不同。首先分析了罗马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以及萨维尼创立物权行为独立性、无因性的历史渊源,重在说明无因性解决之问题——法律事实与法律效果间的因果关系;其次分析了债权行为有因性之缘起及其作用——意思表示真实性的保证,并在此基础上比较了正当原因与原因的不同,以说明两者并非在同一意义上使用,与无因相对之有因主义为德国法系之外的物权变动模式而非债权行为之有因。正文第二部分总结了某些负担行为与其基础行为的相互关系,既然无因性与有因性并非相同之范畴,必然引出另一问题——在负担行为中是否存在类似于处分行为无因性的因?而这一问题产生的前提是存在两个相互关联之法律行为,因此,笔者借助债的更改、债务承担、保证合同、债务承认等负担行为,分析了两个负担行为间的关系,在保持与无因中的因同一概念的基础上理清无因负担行为之存在,而后总结无因负担行为与无因处分行为的共性,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无因法律行为的理论基础。正文最后一部分分析了无因性之表现,重在展现法律效果与基础行为间因果关系之断裂,并以此为基础分析无因性在我国法律规定上的体现。学理上对是否应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无因性存在争议,我国多数学者更是对物权行为之无因性极度反感,实际上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无因性为学理解释之问题,从我国《物权法》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相关规定中可以解释出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承认,否则在法律适用上不甚合理。结论部分是对全文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