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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人拒证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具有刑事诉讼证人资格的人因某些特殊情形的存在而享有的拒绝透露其了解的案件情况的权利。刑事证人拒证权制度的特别之处在于一般的证据规则的目的是为了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而刑事证人拒证权制度则是阻碍了对案件“客观真实”的探求。因此刑事证人拒证权制度彰显了刑事诉讼法律有着更深层次的追求。本文共分三部分。第一章是本文的理论基础部分,着重阐述了刑事证人拒证权制度的内涵、与相关概念的辨析、该法律制度的特点以及分类、价值等内容;第二章以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拒证权、亲属拒证权、职业拒证权以及公职拒证权的典型分类为脉络,详细地介绍了刑事证人拒证权制度的理论渊源以及各个国家和地区对该制度的立法规定;第三章是以刑事证人拒证权制度在我国的曲折发展历程作为主线,首先介绍了我国古代封建容隐制度和近代刑事证人拒证权制度,然后结合现实立法阐述了该制度在我国现阶段缺失原因和造成的不良影响,最后对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增加刑事证人拒证权制度的相关内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该制度不但体现了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而且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