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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国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的体系最早产生于1950年的《国防生产法》,后经历过1988年埃克森-弗罗里奥修正案、1992年Byrd修正案和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最终形成现行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外国投资委员会是一个跨政府部门,经美国国会授权对外国投资中涉及的国家安全问题进行审查的机构。现行的审查程序主要包括主动申报、撤回、审查、调查、采取措施、磋商和签订缓解协议、事后监控和强制执行等,国会对外国投资委员会还具有监督权力。整个制度成熟、完善,操作程序清楚,审查标准明确。美国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体系在规范外国投资行为的同时,也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美国的国家安全。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利用外资的规模的扩大,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呈大幅上升的趋势。外资并购在为我国经济发展发挥积极推进作用的同时,也受到了各方面的质疑,其中国家安全问题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当前我国在没有统一的企业并购法的情况下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存在着概念不清、缺乏可操作性等缺点,亟需从立法宗旨、审查对象、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监督执行等方面加以改进和细化。
本论文旨在从审查对象、标准、程序等方面对美国成熟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进行研究,并对我国进一步建立外资并购中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提出建议。
本文的第一章为引言。
第二章主要介绍了美国的外国投资国家安全法律的演进和主要内容。
第三章对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的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进行了分析并就我国如何借鉴美国经验改进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制度提出建议。
第四章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