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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犯罪这一概念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首创,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法中虽有聚众犯罪的法律规定,但在其刑法理论界却没有提出过明确的“聚众犯罪”的概念,虽如此,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对聚众犯罪的理论界说亦是莫衷一是。聚众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现象,它来源于刑法条文的明确规定,但刑法条文规定的不足又往往导致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困惑,因此,笔者在细心研读刑法总则和分则条文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刑法理论与刑事司法实践,并吸收借鉴他人的研究成果,选取了几个热点问题进行研究论述,以期对聚众犯罪研究有所裨益。本文除导言部分外,共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聚众犯罪概述;第二部分是聚众犯罪若干问题探讨;第三部分是我国聚众犯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第一部分:聚众犯罪概述。本章首先对有关聚众犯罪概念的不同观点进行分析,进而得出作者的观点,认为聚众犯罪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以聚众的行为方式实施的犯罪。在此基础上,笔者阐述了聚众犯罪的三个特征和聚众犯罪的构成要件,并着重分析探讨了聚众犯罪首要分子与共同犯罪主犯的关系,阐述了二者的立法机理与内涵。第二部分:聚众犯罪若干问题探讨。这一部分又具体分为三个方面的内容,一为聚众犯罪与共同犯罪的关系,笔者在论述评析了理论界的不同观点的基础上,认为聚众犯罪并不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类型,二者是相互交叉的关系;二为聚众犯罪的形态,分析聚众犯罪既遂形态、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的特征与标准;三为聚众犯罪的转化犯,从聚众犯罪转化的原因、类型、条件、具体聚众犯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打砸抢”罪的转化等诸方面进行论述。第三部分:我国聚众犯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本章从三个角度入手提出增设聚众犯罪的法定概念、修改关于修改刑法总则第26条共同犯罪条文的规定、明确刑法分则中具体聚众犯罪条文的责任主体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