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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海洋石油运输的大量增加,漏油事件不断增多,海洋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如何防止海洋污染和对漏油的船舶进行救助,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如果还遵循“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对于因油污造成污损的船舶进行救助的救助方是非常不利的。为了鼓励救助方进行救助,更好的保护海洋环境,《1989年公约》中规定了特别补偿制度,该制度对传统海难救助原则的突破有着积极的意义;同时它也是海难救助各有关救助方相互妥协的产物,在适用上存在着不确定性。为了克服特别补偿制度的缺陷,海上救助有关各方达成了一致协议形成了“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克服了特别补偿制度容易起争议、不明确、计算繁琐的弊端,是一种既能加快解决争议补偿额的计算又能减少法律纷争的办法。
文章试图从特别补偿制度的产生、发展变化过程出发,分析特别补偿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如何被一步步地发展完善。第一章讲述了特别补偿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它是在LOF1980“安全网”条款的基础上,为鼓励救助,救助有关方相互妥协的产物:第二章为特别补偿制度的理论基础;第三章分析了特别补偿制度的成立要件以及特别补偿额如何确定的问题;第四章为特别补偿制度的缺陷及发展趋势,分析了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对公约特别补偿条款的改进:第五章论述了船东互保协会特别补偿条款在中国法下的运用情况及缺陷。文章通过运用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对比的方法,经过分析论证,对比评价,最后得出结论中国应该制定适合自己国情的“中国船东协会特别补偿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