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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消费者购物习惯的逐步转变,网络商业不断兴盛,以淘宝网、淘宝商城为首的网络购物平台的交易量、交易额、从业人数不断攀升,呈跨越式发展,随之而来的消费投诉、合同诉讼、侵权诉讼等也大量增长。虽然我国出台了不少行政法规以规范网络商业行为,但是我国对网络商业行为主体的责任界定尚未完全明确,特别是对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的责任范围还没有划定一个清晰的界限。学界上虽然也已经形成了不少针对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的观点,但是都各有其局限性,并不能以指导所有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实践。本文通过考察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的经营运行现状、网络交易纠纷的处理现状,试图将BtoC、CtoC等不同运行模式的主流网络购物平台的特征阐释透彻,从而推导出不同类型的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的责任范围,从而为更好的处理网络交易纠纷奠定法理基础。在当前的学界、司法界,很多情况下都将所有类别的网络购物平台作为同质事物来看待,对其中的分类并没有进行很好的甄别,导致在处理实际问题时对网络购物平台的责任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笔者认为,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网络购物平台的法律责任,对健康规范网络购物市场很有必要。对于BtoC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笔者认为其应该承担类似于“柜台出租者”的法律责任,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具体规定来依法规范;对于CtoC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笔者认为应该将其脱离在具体交易之外,仅仅只是承担一个作为“网络购物的信息技术服务商”的责任,而且这个责任仅基于网络购物平台与会员之间达成的服务协议。最后,本文在明确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的责任之后,简要的介绍了欧美等市场成熟国家在电子商务领域的一些法律体系建设,着重对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商业规则的构建进行了比较详细的概括,以期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特别是网络购物市场的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一点灵感,多一个能够参考借鉴的方向。然后笔者基于对我国网络购物的一些现状和立法情况的高度概括,写明我国网络购物面临的种种困难和问题,立足本国国情,然后对我国今后网络交易纠纷机制的构建、立法的方向谈了一点粗浅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