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雇工劳动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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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农民阶层发生了剧烈而复杂的分化,农业雇工的大量存在就是这一分化过程的重要表现之一。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量增加是出现农业雇工的主要原因,也是孕育农业雇工的经济与社会土壤。劳动法诞生于工厂立法,适用于机械化大生产下劳资力量悬殊的劳动关系,然而,社会结构的变迁和劳动法的宗旨却决定了劳动关系是不断变化发展的。劳动关系的基本属性是劳资之间地位的从属性,不管劳动关系如何发展,从属性从根本上是不变的。农业雇工劳动关系除具有从属性外,还具有不同于典型劳动关系的独特性和新颖性,故其是一种非典型劳动关系。农业雇工劳动关系有其独特的劳动法律制度需求,但其目前却存在适用现行法律的困境,许多理论、制度问题均有待解决,这就需要现行立法从法律适用依据和具体制度完善等方面对其加以积极地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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