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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近40年来,中国完成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创造了中国奇迹。分权改革和对外开放极大地释放了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为中国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增添了活力。作为一个幅员辽阔而且区域差异巨大的经济体,协调区域经济发展、建立统一的国内市场、有效合理地配置资源,是进一步利用国内规模经济效应推动长期发展的有效途径。但同时地方政府权力得到不断加强,在分权改革的推动下地方政府加强了对本地经济的保护,形成了长期存在的市场分割现象。
然而,不论是分权改革还是对外开放,都未必一定使地方政府实施市场分割策略,分权和开放只是为地方政府实施市场分割提供了可行的“土壤”;而地方政府实施市场分割政策的能力和机会更多受到法律制度的约束,只有在法律体系不健全、地方政府采取分割市场政策可能受到的处罚成本较低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才有可能实施市场分割的政策。因此,从法律制度角度思考,司法行政化导致的市场行为规范不明确和司法不独立,可能是地方政府选择实施地方保护政策的深层次原因。
司法行政化的存在导致地方政府过度行使行政权力、干预地方经济发展,造成不同程度的市场分割。市场分割又会扭曲经济运行机制,引发市场信号失灵,扰乱宏观经济稳定,导致社会资源错配,进而又增加了区域经济差距。目前,对中国区域市场分割问题的研究越来越多,但是在现有的相关研究文献中,从法律经济学视角对区域经济发展进行系统性研究的文献仍然相当匮乏,对于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的法律研究缺少一个相对清晰、完整的理论框架。
本文首先使用中国司法实践的数据,利用Openlaw网站公开的判例,以2014年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基层人民法院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为研究对象,按照与政府亲密程度将当事人分为体制内当事人和体制外当事人,随后对当事人及其律师归属地进行分类,研究当事人资源是否会影响法官判决,以此来判断是否存在司法行政化现象。研究结果表明:体制内当事人基于来自体制的资源优势,在诉讼中获得显著高于体制外当事人的胜率;基于地理优势,诉讼参与人能够以更低的成本接近本地体制核心,以获取诉讼相关资源,使得本地原告在司法判决中获取显著更高的胜率,本地律师也能显著提高其当事人的胜率。这一实证结果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关于中国存在司法行政化问题的理论判断。
从司法行政化角度着手,本文构建了一个有关不同司法行政化程度的地方政府跨期合作选择模型,从理论上分析了造成地区市场分割的深层次原因。结果发现由初始技术水平、技术进步速度共同决定的技术环境差异和由司法行政化程度决定的法治环境差异是造成市场分割的决定因素。无论分割市场带来的人力资本积累效应能否弥补合作收益的损失,司法行政化程度较高的地区总有动机选择分割市场。而且,市场不完备程度越高(即风险成本和交易成本越大),两地区初始技术水平和技术进步速度差距越大,司法行政化程度较高的地方政府选择分割市场的动机越强。对于司法行政化程度较高的地区,无论比较优势是否发生逆转,分割市场都是理性的选择。但是,若想通过比较优势的逆转实现总效用的增加,必须提高其自身的技术能力和法治环境水平。初始技术水平通常与地理位置、自然资源等要素禀赋有关,这些因素通常都是不能改变的,而且模型结果也发现技术水平的改变对改善产品市场份额的分配作用很小,所以改变技术进步速度和司法行政化程度才是改变市场分割的关键。更重要的是,技术进步速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治环境,法治环境好的地区,司法行政化程度就低,对产权与契约的保护就更有力,更容易推动技术进步。
理论分析仍需实证研究加以验证。本文采用相对通用的价格指数法对市场分割水平进行测度,共选取13种商品价格指数,覆盖范围相对全面;不仅仅计算某一省(市、区)与相邻地区的相对价格方差,而且计算了该省与全国其他所有地区的相对价格方差。通过测算发现,剔除了运输成本影响的地理加权平均市场分割指数略小于简单算术平均的市场分割指数,但整体趋势是一致的,2003-2005年全国市场分割程度在经历了一个小幅度上升后迅速下降,但是在2008-2010年期间又从低点上升到达新的高点后再次下降。
随后,从各地区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书中搜集了当事人的相关信息,统计了体制内当事人和体制外当事人的判决比,利用二者的比值从司法实体的角度衡量地方司法行政化程度,并实证研究了司法行政化与区域市场分割的关系。结果发现,就全国范围而言,司法行政化显著正向影响市场分割。其中,司法行政化对市场分割的影响存在两种机制,直接影响和交互影响。直接影响表现为,司法行政化程度越高,市场分割程度越严重;交互影响表现为司法行政化与初始技术水平和技术进步速度对市场分割存在交互作用,即在司法行政化程度给定的条件下,初始技术水平和技术进步速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司法行政化对市场分割程度的影响,而且实证结果表明技术进步速度的交互作用更加明显。另外,从司法程序的视角,使用司法透明度和行政透明度两个指标间接衡量司法行政化程度,采用固定效应模型研究了司法行政化对市场分割的影响。结果表明,对于不同的区域,影响市场分割的因素差异较大,司法行政化仅显著影响西部地区的市场分割程度;东部地区的市场分割程度受对外开放水平、政府消费、贸易壁垒等因素影响较为显著;中部地区的市场分割程度受市场化水平和技术进步速度等因素影响更为显著。
最后,从司法实体的角度着手,利用体制内当事人和体制外当事人判决比的比值衡量地方司法行政化程度,实证分析了司法行政化与区域经济增长的关系。实证结果表明,就全国范围而言,司法行政化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呈现出U型关系,即当司法行政化程度处于较高水平时,提高司法行政化程度将有利于地方经济增长,而当司法行政化程度小于某一临界值时,降低司法行政化程度将有利于地方经济增长。进一步地,从司法程序的视角,使用司法透明度和行政透明度两个指标间接衡量地方司法行政化程度,并利用面板数据固定效应模型,实证研究了司法行政化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结果发现,除了直接影响经济增长外,司法行政化还与市场分割交互影响经济增长。分地区来看,在中西部地区司法行政化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仍表现出U型关系,而在东部地区,这一影响仅表现为线性关系;在东中部地区,司法行政化与市场分割对经济增长的交互影响仍然成立,而在西部地区,两个变量分别单独影响经济增长。
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研究市场分割与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的文献很多,但少有学者从法律制度视角展开研究。本文从司法行政化视角着手,通过数理建模和定量回归分析的方法,从理论上和实证上系统地研究了司法行政化、市场分割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关系。第二,关于中国司法行政化问题的研究,学者们多从制度安排等角度进行理论分析,缺乏能够反映司法行政化程度的指标,也没有相关的实证研究。本文利用中国司法实践的微观数据,统计了不同地区体制内和体制外诉讼当事人的判决比,以两者的比值作为衡量司法行政化程度的指标;同时,利用中国司法实践的数据,实证验证了关于中国存在司法行政化问题的理论判断。第三,本文利用司法实践的数据,将司法行政化和市场分割同时引入到经济增长模型中,实证研究了二者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当然,受作者能力所限,本文在指标的构建以及对内生性问题的处理上仍存在不足。
然而,不论是分权改革还是对外开放,都未必一定使地方政府实施市场分割策略,分权和开放只是为地方政府实施市场分割提供了可行的“土壤”;而地方政府实施市场分割政策的能力和机会更多受到法律制度的约束,只有在法律体系不健全、地方政府采取分割市场政策可能受到的处罚成本较低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才有可能实施市场分割的政策。因此,从法律制度角度思考,司法行政化导致的市场行为规范不明确和司法不独立,可能是地方政府选择实施地方保护政策的深层次原因。
司法行政化的存在导致地方政府过度行使行政权力、干预地方经济发展,造成不同程度的市场分割。市场分割又会扭曲经济运行机制,引发市场信号失灵,扰乱宏观经济稳定,导致社会资源错配,进而又增加了区域经济差距。目前,对中国区域市场分割问题的研究越来越多,但是在现有的相关研究文献中,从法律经济学视角对区域经济发展进行系统性研究的文献仍然相当匮乏,对于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的法律研究缺少一个相对清晰、完整的理论框架。
本文首先使用中国司法实践的数据,利用Openlaw网站公开的判例,以2014年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基层人民法院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为研究对象,按照与政府亲密程度将当事人分为体制内当事人和体制外当事人,随后对当事人及其律师归属地进行分类,研究当事人资源是否会影响法官判决,以此来判断是否存在司法行政化现象。研究结果表明:体制内当事人基于来自体制的资源优势,在诉讼中获得显著高于体制外当事人的胜率;基于地理优势,诉讼参与人能够以更低的成本接近本地体制核心,以获取诉讼相关资源,使得本地原告在司法判决中获取显著更高的胜率,本地律师也能显著提高其当事人的胜率。这一实证结果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关于中国存在司法行政化问题的理论判断。
从司法行政化角度着手,本文构建了一个有关不同司法行政化程度的地方政府跨期合作选择模型,从理论上分析了造成地区市场分割的深层次原因。结果发现由初始技术水平、技术进步速度共同决定的技术环境差异和由司法行政化程度决定的法治环境差异是造成市场分割的决定因素。无论分割市场带来的人力资本积累效应能否弥补合作收益的损失,司法行政化程度较高的地区总有动机选择分割市场。而且,市场不完备程度越高(即风险成本和交易成本越大),两地区初始技术水平和技术进步速度差距越大,司法行政化程度较高的地方政府选择分割市场的动机越强。对于司法行政化程度较高的地区,无论比较优势是否发生逆转,分割市场都是理性的选择。但是,若想通过比较优势的逆转实现总效用的增加,必须提高其自身的技术能力和法治环境水平。初始技术水平通常与地理位置、自然资源等要素禀赋有关,这些因素通常都是不能改变的,而且模型结果也发现技术水平的改变对改善产品市场份额的分配作用很小,所以改变技术进步速度和司法行政化程度才是改变市场分割的关键。更重要的是,技术进步速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治环境,法治环境好的地区,司法行政化程度就低,对产权与契约的保护就更有力,更容易推动技术进步。
理论分析仍需实证研究加以验证。本文采用相对通用的价格指数法对市场分割水平进行测度,共选取13种商品价格指数,覆盖范围相对全面;不仅仅计算某一省(市、区)与相邻地区的相对价格方差,而且计算了该省与全国其他所有地区的相对价格方差。通过测算发现,剔除了运输成本影响的地理加权平均市场分割指数略小于简单算术平均的市场分割指数,但整体趋势是一致的,2003-2005年全国市场分割程度在经历了一个小幅度上升后迅速下降,但是在2008-2010年期间又从低点上升到达新的高点后再次下降。
随后,从各地区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书中搜集了当事人的相关信息,统计了体制内当事人和体制外当事人的判决比,利用二者的比值从司法实体的角度衡量地方司法行政化程度,并实证研究了司法行政化与区域市场分割的关系。结果发现,就全国范围而言,司法行政化显著正向影响市场分割。其中,司法行政化对市场分割的影响存在两种机制,直接影响和交互影响。直接影响表现为,司法行政化程度越高,市场分割程度越严重;交互影响表现为司法行政化与初始技术水平和技术进步速度对市场分割存在交互作用,即在司法行政化程度给定的条件下,初始技术水平和技术进步速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司法行政化对市场分割程度的影响,而且实证结果表明技术进步速度的交互作用更加明显。另外,从司法程序的视角,使用司法透明度和行政透明度两个指标间接衡量司法行政化程度,采用固定效应模型研究了司法行政化对市场分割的影响。结果表明,对于不同的区域,影响市场分割的因素差异较大,司法行政化仅显著影响西部地区的市场分割程度;东部地区的市场分割程度受对外开放水平、政府消费、贸易壁垒等因素影响较为显著;中部地区的市场分割程度受市场化水平和技术进步速度等因素影响更为显著。
最后,从司法实体的角度着手,利用体制内当事人和体制外当事人判决比的比值衡量地方司法行政化程度,实证分析了司法行政化与区域经济增长的关系。实证结果表明,就全国范围而言,司法行政化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呈现出U型关系,即当司法行政化程度处于较高水平时,提高司法行政化程度将有利于地方经济增长,而当司法行政化程度小于某一临界值时,降低司法行政化程度将有利于地方经济增长。进一步地,从司法程序的视角,使用司法透明度和行政透明度两个指标间接衡量地方司法行政化程度,并利用面板数据固定效应模型,实证研究了司法行政化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结果发现,除了直接影响经济增长外,司法行政化还与市场分割交互影响经济增长。分地区来看,在中西部地区司法行政化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仍表现出U型关系,而在东部地区,这一影响仅表现为线性关系;在东中部地区,司法行政化与市场分割对经济增长的交互影响仍然成立,而在西部地区,两个变量分别单独影响经济增长。
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研究市场分割与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的文献很多,但少有学者从法律制度视角展开研究。本文从司法行政化视角着手,通过数理建模和定量回归分析的方法,从理论上和实证上系统地研究了司法行政化、市场分割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关系。第二,关于中国司法行政化问题的研究,学者们多从制度安排等角度进行理论分析,缺乏能够反映司法行政化程度的指标,也没有相关的实证研究。本文利用中国司法实践的微观数据,统计了不同地区体制内和体制外诉讼当事人的判决比,以两者的比值作为衡量司法行政化程度的指标;同时,利用中国司法实践的数据,实证验证了关于中国存在司法行政化问题的理论判断。第三,本文利用司法实践的数据,将司法行政化和市场分割同时引入到经济增长模型中,实证研究了二者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当然,受作者能力所限,本文在指标的构建以及对内生性问题的处理上仍存在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