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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有云:“民以食为天”。我国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推动了食品生物技术和食品生产工艺的快速进步,极大的丰富了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餐桌。但是也必须认识到,现阶段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依然不容小觑,诸如苏丹红、瘦肉精、毒大米、毒罐头、毒馒头等,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的身体健康。这些有害物质之所以能够走上百姓的餐桌,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消费者很难通过有效的途径获取真实可靠的食品安全信息,这是我国消费市场存在的普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扭转平衡这种不对称,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就成为保证消费者食品安全卫生的重中之重。同时,食品领域消费者知情权的维护有助于提升我国食品安全的整体水平,同样也是保证社会稳定的客观要求。消费者知情权制度构建的最初目的在于通过保障交易过程中弱势群体——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来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进而保证实质上处于不平衡状态中的交易关系能够顺利恢复。但就目前来看,我国的相关法律仍不够完善,或在相关规定方面较为笼统,责权界定不明确、规制范围不清晰等问题。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完善立法、明确责权,为食品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本文的研究主要采用了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首先,在广泛搜集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本研究的主要概念和观念进行阐述,奠定了本研究的理论基础。其次,针对我国现行的关于食品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总结和归纳,同时对我国食品消费者知情权受侵害的案例及原因加以分析,从法律机制的角度找寻我国食品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然后对国外一些食品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立法较为先进的经验进行对比分析,为我国食品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提供一定的立法借鉴。最后,就我国食品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法律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旨在为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在本研究中,主要研究内容为我国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的食品领域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通过分析,总结出我国食品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法律问题,即知情权的法律界定模糊,经营者信息披露的不足,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缺陷,消费者协会功能缺失以及相关司法救济机制的形式化五个方面。在此基础上,结合美国、欧盟与日本的先进立法经验对我国形成有效借鉴,提出了完善我国食品领域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法律机制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