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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作为一种相对新型的抵押模式,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开拓融资渠道等方面提供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在建工程抵押其客体的特殊性,即在建工程本身以及价值的不断变化以及未来状态的不确定性,导致了在建工程抵押在理论和实践操作上都出现了一定的争议,亟需明确、统一以有利于在建工程抵押这一抵押制度的良性发展。在本文中,笔者通过对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规定、理论学说进行梳理,搜集各地的不同的规范性文件,比较该领域相对有建设性的判例,对在建工程抵押在我国的基本情况有了初步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之上,研究了可能产生的与在建工程抵押相冲突的三类具有担保性质权利,提出了相对的建议。除导言外,本论文分为三个章节。第一章着重于讨论在建工程抵押的要件。首先在于明确在建工程的主体与客体。在建工程由于首先出现于房地产市场,故相对而言法律法规在房地产方面对在建工程的规制更多,甚至出现了对在建工程抵押主体范围限缩的倾向。笔者从《物权法》、《担保法》以及部分司法解释的角度,分析了在建工程抵押的实质与内涵,认为在建工程抵押的特殊性应该着眼于在建工程抵押的客体而非主体。对于在建工程抵押的客体,基于我国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相分离的制度和部分学者对于抵押客体在法理上的不同理解,加之在建工程处在不断建造、不断变化的阶段且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这一特点,出现了对在建工程抵押客体的不同观点,包括在建工程能否成为抵押权客体,在建工程抵押物的范围,以及在建工程实现的标的等。笔者通过对相关理论的比较及论述,认定在建工程抵押的客体范围。之后笔者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明确了在建工程抵押的特殊实质与形式要件。第二章主要讨论在建工程抵押的效力。在建工程抵押作为抵押制度的一种特殊形态,其具有一般抵押的绝大多数特点,譬如在建工程抵押担保的范围、存续时间等。但是不得否认的是,在建工程抵押的特殊性导致其与一般抵押权有一定的区别。作者通过同时比较一般房地产抵押与在建工程抵押的一般性与特殊性,归纳出了在建工程抵押在担保范围、存续期间上的特殊规则。针对在建工程抵押在在建工程竣工之后需要转变登记的情况,笔者研究如何在保证抵押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变的情况下转变登记的处理模式。第三章主要讨论了在建工程抵押与可能与其产生冲突的三种担保性权利,包括一般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建筑工程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以及与预购房按揭银行权利的冲突与解决模式。笔者通过明确以上三种担保性权利的性质、特点与产生方式,确定其产生冲突的原因,并厘清各个权利的位阶,最终确认在不同模式下如何解决在建工程抵押与其他担保性权利产生冲突的情况下的一般解决模式。笔者还针对以上三种不同的情况,提出了相应的建议。目前在建工程抵押的首要解决的问题在于解决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制度。虽然我国在法律层面上提出了要统一各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但是要统一各地方的登记制度仍然需要时间,这就造成了在建工程的抵押登记可能登记不完善或者公示不全面。针对在建工程抵押制度与建筑工程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冲突,笔者参照某些地方的规定,建议设立担保金制度,以保证在建工程抵押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进一步的保障。至于与购房者按揭银行的权利的冲突,笔者建议从法律上明确开发商的告知义务,并从办理登记的角度加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