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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典的总则和分则使用了很多相同或者近义的术语,而这些术语大多出现在共同犯罪或疑似共同犯罪的环境中。这些术语的使用,使刑法的适用面临着一个紧迫的问题:使用这些术语表达构成要件的分则罪名和相关犯罪的共同犯罪之间是何种关系?这种关系不外乎三种:重合、交叉或者互斥。而研究使用不同术语表达构成要件的犯罪与相关犯罪的共同犯罪之间到底是哪一种关系,对于我们准确的定罪量刑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即以这些术语为主线,分析此类犯罪和共同犯罪理论的界限,厘清分则和总则的关系;而分析的方法即为刑法学的解释方法,包括文义解释、文理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同时还涉及到主观的解释论和客观的解释论的问题。全文一共分为三个部分,主要内容摘要如下:第一部分,分析了出现大量共犯术语的原因。首要原因是法律术语不可避免的多义和近义。有些犯罪和共同犯罪并无关系,但是其构成要件中不可避免会使用一些容易使人误以为是共犯问题的术语,这是由于语言不可避免的多义和近义引起的。如教唆他人吸毒罪,和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并无特别关系,但是又必须使用“教唆”一词。其次是分则对总则原理的展开。总则内容是对分则规定的抽象,分则则是对总则的展开,如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就是对总则犯罪集团问题的展开。三是分则的特别规定,刑法分则将一些本来是共同犯罪的行为明确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并明确规定其法定刑,防止法官量刑上的不当,如协助组织卖淫罪就是对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在分则中的特别规定。第二部分,分析了共犯术语的解释方法。首先要明确解释共犯术语的基本思路。正确的做法应当是,从每个术语本身所具有的自然语义出发,再使用其他刑法学的解释方法进行解释。其次分析了刑法学解释方法与分则共犯术语的解释。在共犯术语的解释问题上,更多地要使用客观解释论的立场,因为立法意思在很多情况下是不明确的;在方法上,要更多地强调文理解释法。第三,分析了对分则术语不同规范含义的不同处理。第三部分,具体分析了与共同犯罪理论有关的若干分则术语的解释问题。这部分分别从三种狭义的共犯即教唆犯、帮助犯、组织犯进行展开,探讨了分则中的教唆、煽动、帮助、资助、介绍以及组织与相关犯罪的共同犯罪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