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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法领域,“国”与“家”形成了完整的社会构成,“家”是市民社会的原始细胞,而夫妻二人则是“家”的核心组成。随着社会的发展,夫妻财产关系的内容、范围和客体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夫妻财产出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从不动产到动产,从有形资产到无形资产,股权正逐渐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表现形式。而随着经济发展所引发起的自由思潮的兴起,夫妻离婚率也逐渐增加。随之而来是日益激烈的夫妻财产分割,而股权分割也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重要组成元素。股权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不仅涉及到婚姻法、公司法等内容,而且因常常涉及第三人的利益,从而增加了分割此类财产时的难度。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实质上是特殊的股权转让问题,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我国当前的公司法和婚姻法中并没有专门对夫妻共同股权分割的特殊规定,而作为法律的补充的司法解释又难以涵盖实践中出现的所有问题。为此,我们有必要对夫妻共同股权进行研究,探寻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股权分割的法律问题。基于此,本文首先就股权的夫妻共同财产属性进行分析,认为股权能够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标的,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股权分割;但夫妻共同股权,有别于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其自身的显著特征,夫妻关系存续为取得前提、形成于婚后、是一项综合性权利、财产性和人身性双重属性、价值变动性较大、受《婚姻法》与《公司法》的双重约束等。其次探讨夫妻共同股权的认定。我国《婚姻法》与《公司法》中均未对夫妻共同股权分割的相关问题进行明确规定,目前在立法层面还存在缺失。本文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股权或者股权收益的主要有: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共同财产投资或认缴取得的股权、夫妻在婚前以共同财产投资取得的股权、夫妻双方约定一方所有为共同所有的股权、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因继承、受赠予取得的股权以及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或认缴取得的股权收益等几种情况。再次是对法律中对夫妻共同股权分割的规定和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同股权分割的操作进行探讨。目前婚姻法解释对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缺乏具体的适用规则、缺少对弱势一方的保护和救济、缺失股权价值评估机制。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存在几种形式的判例,包括股权比例分割、股权价值分割、另案处理等,但却存在理论的夫妻共同股权分割需要与现实的传统共同财产分割规则之间的涉他性、非单一性权利、价值的不确定性等冲突。最后,针对当前立法与司法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当完善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股权分割的法律适用。本文确定了夫妻共同股权的分割原则,充分考虑股权的特殊性,坚持约定优先、资本不变、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物尽其用等原则,为离婚诉讼中股权分割方式提供理论支撑。实践上,本文根据不同类型的公司形式采取不同的分割方式:对于股份公司中可自由流通的股权,法院可以在只考虑股权的价值大小和夫妻双方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进行分割;对于一人有限公司则可采取公司解散、变更为两人公司、保留一人有限公司形式不变等分割方式;对于“夫妻公司”股权的分割方式其一是公司形式由两人公司变为一人公司,其二是解散公司;当夫妻均为有限公司股东时,可直接适用公司法有关股权内部转让的规则进行分割即可;对于夫妻一方为有限公司股东时,则可由持股配偶继续持股,给予未持股配偶经济补偿,或是持股配偶将股权部分转让未持股配偶,增加公司的股东人数。为弥补我国目前在夫妻共同股权分割问题上的立法不足等缺失,本文还确立了审前股权保全程序、财产告知程序和民事举证责任倒置的分割程序,从而确保法院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对于股权分割的顺利处理。股权相比传统财产具有开放性、波动性,股权分割不仅关系到离婚夫妻的利益,也对持股公司的经营发展有所影响,而在上市公司更可能对广大股民产生巨大影响。因此,对于离婚诉讼中的夫妻共同股权分割,我们必须要提高立法技术与司法能力,结合公司法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从立法和司法上解决好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