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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权利都存在滥用的危险。即使是为宪法所保障的诉权亦不例外。然而在中国目前的司法环境下,要求对诉权进行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对滥用诉权的预防与规制却在一定程度上被人们所忽视,以至于对滥用诉权的研究几乎处于停滞状态。其实,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法院已非像过去一样被视为神圣而神秘之地,诉讼观念越来越深入人们的生活,“歪打官司邪告状”的滥用诉权现象就随之大量涌现。如今,在诉讼领域的一些新现象使滥用诉权的增多成为了可能,主要包括诉讼爆炸的大环境,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规定取消立案审查和一些新的诉讼形式的出现诸如小额诉讼,对“形成性权利”进行诉讼等等,这就使得滥用诉权增多和立法滞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本文对滥用诉权从界定、类型、标准、规制等各个方面进行研究,研究滥用诉权的界定以使其区别于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诉讼等概念,指出滥用诉权的根源乃是权利滥用,包括滥用起诉权和滥用反诉权,使他人陷于诉讼状态并对他人造成一定损失的行为,这就使本文的立论有了基础;研究滥用诉权的标准以明确其本质上是对诚信原则的违反,使其与现行民事诉讼法相结合;研究类型以使法官在司法实践的时候分门别类,减少分歧,统一判断,指出滥用诉权行为包括当事人不适格的滥用诉权、缺乏诉的利益的滥用诉权、谋求非法目的的滥用诉权、缺乏合理的事实理由的滥用诉权、提起多余性诉讼的滥用诉权等等;研究对滥用诉权的规制以明确对滥用诉权的处罚,使得从立法上避免滥用诉权现象得发生,指出我国可以建立对滥用诉权的损害赔偿和罚金制度等等。总之,由于对于滥用诉权缺少系统的规定,实践中法官对于滥用诉权的行为界定不明乃至手足无措的现象频繁发生。滥用诉权如果规定得过于严苛,对于公民得诉权将是极大的危害,使滥用诉权成为法院无故不予立案的挡箭牌。而滥用诉权一旦界定得过于宽泛又会使其得不到有效遏制,从而造成诉讼主体之间关系得紧张,使本就不充足的司法资源更显捉襟见肘。本文旨在明确滥用诉权和其他一些相关概念,使概念的使用上具有趋同性,然后探讨滥用诉权的标准和表现形式,使纷繁复杂的滥用诉权的行为具有统一的评判标准和具体的表现形式,透过现象认识滥用诉权的本质,对司法实践做出回应,最后探讨对滥用诉权如何进行规制的问题,欲求寻找一个合适的方法,分析现有的不足,以期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民事诉讼司法实践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