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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是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体制。基本任务是出入境监管、征税、打私、统计,对外承担税收征管、通关监管、保税监管、进出口统计、海关稽查、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打击走私、口岸管理等主要职责。1998年全国打私工作会议后,中央决定成立专司打击走私犯罪职能的海关缉私警察,海关拥有了刑事执法权。2003年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正式更名为海关总署缉私局。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更名后的海关缉私警察将改变原来只有刑事执法权的现状,将原有海关调查机关的部分职能进行整合,从而在原有刑事执法权的基础上增加行政执法职能。近年来,由于海关走私案件呈现手法隐蔽、经济关系复杂、内外勾结等特点,取证变得非常艰难复杂。关键证据的取得甚至可以决定一个案件的成败。案件办到一定程度,随着偷逃税款数量的确定及案件当事人主观故意证据的固定情况,都有可能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事案件办理引入行政案件办理程序。在办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如何合法、高效的使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进行衔接,做到依法高效准确的打击走私行为,转换的依据何在,目前存在很多争议。本文结合目前海关缉私部门办理案件中积累的经验,运用证据学理论,对走私案件中刑事证据与行政证据的转化进行分析,以期推动海关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的合法、高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