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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在版权产业的普遍应用对传统版权的产生和传播有了根本性的升级和变化。现行法律对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例外的规定已经不能再满足当下版权产业发展的需求和版权使用者的需求,需要运用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例外制度来调整新技术与版权产业发展之间的矛盾。
解决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限制和例外与现有版权产业发展和著作权理论不协调的冲突问题。首先,需要界定技术保护措施、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以及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例外的含义,明确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例外制度存在的法律前提以及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限制和例外所处的法律环境,从而更加有针对性的在现有保护技术措施的法律前提下提出对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限制和例外的完善。其次,梳理我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关于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例外的现有法律规定以及《著作权法》(送审稿)中的规定,并总结现有规定以及《著作权法》(送审稿)中存在的不足。探析云储存、大数据、区块链等网络信息技术对作品等客体的严密保护,使社会公众的合理使用权无法实际实现、使付费使用者的权利被限制,造成著作权相关权利人的著作权相关利益不断扩大。剖析版权的过度保护造成用户信息获取权、合理使用制度被限制,付费使用者的物权被侵害。最后,本着践行国际条约的相关义务和满足版权产业化的现实需求、平衡版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比较研究美国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制度,发现美国一般例外制度与临时例外结合的灵活模式以及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例外的衡量标准可以为我国借鉴。
因此,我国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例外制度的设置可以是:第一,明确立法模式为一般例外与临时例外相结合,由法律规定一般例外,并由国家版权局依法定期发布临时例外。第二,规定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例外的多元化衡量标准,以供国家版权局在发布临时例外情形时遵守。第三,增加更多的合理使用情形、智能设备便利操作情形、阅读障碍人士便利阅读的有关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例外的法定情形,并将上述措施落实到《著作权法》中,将现有的规定改进,增加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例外的一般情形,并将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例外的衡量标准纳入法律,同时为协调与《著作权法》的一致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应法条也作出具体的改进建议。
解决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限制和例外与现有版权产业发展和著作权理论不协调的冲突问题。首先,需要界定技术保护措施、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以及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例外的含义,明确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例外制度存在的法律前提以及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限制和例外所处的法律环境,从而更加有针对性的在现有保护技术措施的法律前提下提出对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限制和例外的完善。其次,梳理我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关于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例外的现有法律规定以及《著作权法》(送审稿)中的规定,并总结现有规定以及《著作权法》(送审稿)中存在的不足。探析云储存、大数据、区块链等网络信息技术对作品等客体的严密保护,使社会公众的合理使用权无法实际实现、使付费使用者的权利被限制,造成著作权相关权利人的著作权相关利益不断扩大。剖析版权的过度保护造成用户信息获取权、合理使用制度被限制,付费使用者的物权被侵害。最后,本着践行国际条约的相关义务和满足版权产业化的现实需求、平衡版权人与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比较研究美国禁止规避技术措施的例外制度,发现美国一般例外制度与临时例外结合的灵活模式以及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例外的衡量标准可以为我国借鉴。
因此,我国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例外制度的设置可以是:第一,明确立法模式为一般例外与临时例外相结合,由法律规定一般例外,并由国家版权局依法定期发布临时例外。第二,规定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例外的多元化衡量标准,以供国家版权局在发布临时例外情形时遵守。第三,增加更多的合理使用情形、智能设备便利操作情形、阅读障碍人士便利阅读的有关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例外的法定情形,并将上述措施落实到《著作权法》中,将现有的规定改进,增加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例外的一般情形,并将禁止规避版权技术保护措施例外的衡量标准纳入法律,同时为协调与《著作权法》的一致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应法条也作出具体的改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