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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法律与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刑事被害人因为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既不能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请求,也不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得到赔偿,更不能独立起诉,而只能在刑事诉讼之后,单独将精神损失与物质损失一并提起民事诉讼。鉴于这种现状,应该从保护刑事被害人的权利角度出发,在厘清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概念的基础上,论证该制度确立的依据,并对其具体构建提出设想。精神损害不仅包括精神痛苦还包括人格利益的丧失,法人也拥有人格利益,因此也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建立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符合恢复性司法理念和世界立法趋势,是司法实践的需要,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切实的可行性,应该允许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一并提起由犯罪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而不应在附带民事诉讼之外单独提出,以节约司法成本和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并且要全面综合考虑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影响数额的因素、诉讼程序等问题,以寻求保护刑事被害人权利的新的有效途径。